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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继续教育更严了!财政部最新通知!

编辑:商业识堂 浏览量:2707 2022-01-16 09:56:58  
继续教育是财会人每年必做的事情,对想要考一些高阶证书的同学来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更是审核条件之一。这不,有财政厅将继续教育信息作为判断报考22年中级的条件,另外官方种种信息标明后面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变难了!我们继续看!

01、多地财政厅报名22年中级需要继续教育!新疆:报名22年会计考试需完成继续教育

 

 

江苏:继续教育记录作为判断工作年限的依据

 

在报名条件中明确提出: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其会计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

 

 

“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证明工作年限是很多中级考生头疼的问题,比如有人暂时没有上班、又或者刚刚跳槽等原因,没有办法开足够年限的工作证明。
官方其实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把会计继续教育的记录作为判断工作年限的参考依据就相对好很多了,不受个人的一些因素干扰。
因为只要你从事会计工作,你就一定要进行继续教育。

02财政部公布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继续教育”成为高频词,可见官方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降反升!

持续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中提到:

 

 

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在全面推动会计审计业高质量发展中提到:

 

 

提高会计继续教育的质量
在培养造就高水平会计人才队伍中提到:

 

 

继续教育是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方式
继续教育也是提升会计职业道德、诚信素养的重要方式。

 

 

总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未来几年里,将会更加丰富,完成难度或将变大,当然给大家带来的好处也是非常明显的。12月8日,中注协正式修订印发最新版继续教育制度,增加了职业道德双倍学时、扩大网络培训学时、增加产出式学时等。
0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汇总
 
1.哪些人需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采集?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没有从事会计工作但当年拟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多少学分?
由于会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各地对于继续教育的学员要求也不同,所以学员还是要以当地的继教规定为准,并且,会计继续教育课程分为:专业课程和公需课程。
3.会计继续教育可以补学吗?
大部分地区的会计继续教育学习是支持补学之前年度的课程的,学员如果完成本年度的学习后,如若发现之前年度有遗漏的课程没有学习可以再进行补学。不过,每个地区所开通的补学年度并不相同,如若学员所需要补学的年度不在开通时间的范围内,则需联系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咨询。
4.会计继续教育贵吗?
由于会计继续教育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因此每个省市、地区的规定可能会不尽相同。有些地区需要交钱有些不需要交钱;有些费用只需要十几块钱。学员可自由选择购买一门或者多门课程,选够规定学分即可。

5.如何查询自己的继续教育记录呢?

每个地区的查分方式不一样,我们以北京为例:
会计人员登录北京市财政局→热点服务事项(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6.会计继续教育折算方式有哪些?
首先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三条中指出: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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